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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办云南省探矿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探矿权有偿出让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
(二)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提出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申请,并于每年10月31 日前将下一年度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文字材料、表格(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及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
2.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项目名称、区块范围图和拐点经纬度坐标;
3.拟出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的地理位置和勘查矿种;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勘查区块范围内无矿业权重叠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说明;
4.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拟出让探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规划;
3.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勘查矿种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4.拟出让探矿权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面积限制,是否为整体区块;
5.拟出让的普查项目,勘查区块面积是否不足一个基本区块;
6.拟出让探矿权区块范围是否与已受理、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是否已受理或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重叠,是否跨越省或州(市)行政区域。
(五)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初审,相关处室会签后,主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出让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编制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指标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使用。审批流程见附件1。
(六)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编制探矿权出让方案,并于当年6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七)探矿权出让方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
2.探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准文件;
3.探矿权出让方案。内容包括:拟出让勘查区块的简要情况;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人、竞标人资格的要求;出让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对探矿权出让项目的具体方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拟出让的勘查项目是否已列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
3.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人、竞标人的资格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4.出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5.确定中标人或竞标人的标准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九)探矿权出让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初审,相关处室会签后,主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转综合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审批流程见附件2。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1.国家和省投资开展的公益性战略性地质找矿项目;
2.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勘查区;
3.因重点矿区、重点矿种资源整合需要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
4.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在外围及其深部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一、探矿权有偿出让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
(二)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提出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申请,并于每年10月31 日前将下一年度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文字材料、表格(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及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
2.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项目名称、区块范围图和拐点经纬度坐标;
3.拟出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的地理位置和勘查矿种;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勘查区块范围内无矿业权重叠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说明;
4.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拟出让探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规划;
3.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勘查矿种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4.拟出让探矿权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面积限制,是否为整体区块;
5.拟出让的普查项目,勘查区块面积是否不足一个基本区块;
6.拟出让探矿权区块范围是否与已受理、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是否已受理或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重叠,是否跨越省或州(市)行政区域。
(五)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初审,相关处室会签后,主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出让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编制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指标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使用。审批流程见附件1。
(六)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编制探矿权出让方案,并于当年6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七)探矿权出让方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
2.探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准文件;
3.探矿权出让方案。内容包括:拟出让勘查区块的简要情况;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人、竞标人资格的要求;出让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对探矿权出让项目的具体方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拟出让的勘查项目是否已列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
3.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人、竞标人的资格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4.出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5.确定中标人或竞标人的标准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九)探矿权出让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初审,相关处室会签后,主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转综合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审批流程见附件2。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1.国家和省投资开展的公益性战略性地质找矿项目;
2.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勘查区;
3.因重点矿区、重点矿种资源整合需要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
4.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在外围及其深部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