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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证明材料的几种特殊要求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3-22 14:01:27    文字:【】【】【

关于注册所需产权证明材料的几种要求:

1、自有房产(股东自己的房产)作为经营产地的,提供由产权人出具的  无偿使用证明;

2、所租赁的房屋产权证还在办理当中的,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商的公章、物管公司出具的《交房通知书》或《入住证明》的原件;

3、属于租用土地,自己建盖房屋的,应当提交村委会、居委会、股份合作社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租赁证明原件;

4、属于自有土地,自己建盖房屋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租用市场商铺的,应当提交《市场登记证》或市场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市场管理方的公章;

6、租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2006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出租方的公章;

7、租赁的办公场地设计用途为住宅的,需取得至少3户直接利害业主(邻居)的同意,并得到物业管理公司和当地居委会的同意认可(住所证明表上盖章);

8、其他情况致电我公司客服热线0871-63347800 / 0871-63383334咨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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